烟花爆竹禁燃,南昌市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3-01-20  点击数:305



春节临近,非法运输、储存、售卖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隐患日益凸显。南昌市迅速行动,全市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2、3、9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未经申请并获批准,任何个人任何时间,在我市各县、区公布的禁燃区内、加油站点等公共安全设施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7年1月1日《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公布施行以来,我市已连续6年在禁燃区域内没有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和安全事故。为继续巩固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成果,全力保障企业安全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全年,营造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新春佳节到来之际,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号召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照烟花爆竹禁燃规定,倡导采取低碳、环保的方式烘托新年氛围,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衷心祝愿南昌更加自信、发奋、齐心!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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