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洪府发〔2017〕60号

发布时间:2021-11-10  点击数:16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出资监管企业和市直机关各部门(含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管理

第四条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机动车辆使用和费用的管理。

(一)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定。企业副职公务出行一律以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进行改革。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规模小的企业应低于规模大的企业,子公司(或下属企业)应低于集团本部,具体标准根据《南昌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新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企业公车改革政策实施前,企业主要负责人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应当继续使用。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30万公里且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更新;达到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但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不得因企业负责人调整等原因提前更新。

(五)企业在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六)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对保养、维修及日常使用所产生的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节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七)对不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按企业公车改革政策实行公务交通补贴。

(八)不得为企业负责人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不得公车私用。

第六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的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按有关规定从简从严安排。

(二)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控制,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40m2以内(含休息室和卫生间,下同),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2m2以内。

(三)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家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

(四)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超过本办法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七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以及使用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培训管理。

(二)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和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以及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化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

(三)企业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境内外培训,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章 业务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精神。

第九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费用支出的招待活动。

(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

(二)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要由企业相关部门统一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和报销结算,并实行年度招待费用总额控制管理。企业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将招待费用量化到个人。

(三)企业负责人要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进行业务招待活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首选本企业内部食堂、招待所或者协议饭店、宾馆等进行业务招待。

(四)企业负责人对国内外重要嘉宾客户、合资合作方企业管理人员、重要商业考察交流团体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同时,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分档合理确定商务招待标准,确需赠送纪念品的,应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五)不得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名义虚列、隐匿。

第十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二)企业负责人出差不得乘坐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原则上应选用经济舱舱位。企业负责人出差应选住符合本企业住宿标准的宾馆,在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点饭店的,应当在上述场所安排住宿。

(三)企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交通、住宿以及就餐等费用,超标、超支部分由企业负责人自理。

(四)企业负责人不得从事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不得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三)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负责人出国(境)的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国(境)次数和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访问,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访作为个人待遇,轮流安排出国。

第十二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限额据实报销。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企业负责人担负的职责和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企业负责人报销通信费用原则上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年。

(二)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要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不得以货币形式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章 财经纪律

第十三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商业预付卡、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以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第十六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向所属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退休和调离的企业负责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调任文件下达2个月内腾退原企业配备的公务用车和配置的办公用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项目合理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费用预算,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费用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等,要作为厂务(司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应当纳入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控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审计监督范围。企业要积极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指导监督本地区所属国有企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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